在11/8那天下午 野草莓追加訴求要修改集遊法的那天
小崔在樂生告訴了我集遊法不平等之處
集遊法
在條文第八條
提到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般 ㄕㄥ請 有兩種 一種是"申請" 一種是"聲請"
聲請的意思是 人民本來就享有的權利
只有提出聲請就可以實施
但"申請"顧名思義就是有駁回的基會
根據經驗是 只要申請就會被駁回
而且許多公共機關前都是禁制地
所謂行政院前、立法院前、市政府前、等等
(所以最後都乾脆不申請)
我說 集會遊行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嗎?
為什麼不去提大法官釋憲?
小崔說 大法官釋憲是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的被告 或是法官本人才可以提出
況且這不是他們的訴求
通常上訴的一二審就結案了
不然浪費太多時間和心力
就這樣我上了一課
然而 最近的事件 它就爆開了
靜靜的觀察會發生什麼事吧~!
這是我在ptt政黑板上翻到的吐槽
靜坐的野草莓說要
1. 廢除許可制
2. 廢除禁制區
3. 廢除行政刑罰
4. 廢除解散命令
以個人角色來看, 這四點方向沒有修正的必要
1. 依照目前的許可制, 幾乎是只要有申請都能通過
改成報備喔, 那我也可以隨便包圍鄰居家, 說我在集會遊行
還很體貼喔, 都不用警察支援, 隨我高興, 我愛包圍哪就包圍哪
隨便包圍黑心店家, 只要說我是集會遊行就可以
2. 機場, 軍事設施, 火車站, 醫院也可以集會遊行嗎?
反正是申請, 病人被醫院醫死了, 天天去醫院門口集會遊行
連救護車都不給你進去, 那我天天去民進黨門口集會遊行
反正是報備制, 集會是天賦人權
3. 不受刑法限制, 來台北市遊行, 破壞市容, 花的是市民的錢,
哪個單位有出錢補貼過?
還打警察, 平常被開罰單開得很不爽, 趁遊行打免費的就對了
將來遊行還可以打劫商家, 大家都專門去LV前面遊行好了,
遊行還可以拿個LV包包, 反正行政罰很便宜
4. 依照目前的申請制, 遊行的時間, 地點, 都是遊行申請人自己同意的
現在是怎樣, 遊行時間到了, 還不可以解散喔?
買票去看電影, 要散場, 電影院還不可以趕人喔
歹戲拖棚還可以帶著一票人從景福門殺到圓山,
台北市民種漂亮的中山北路路樹是給你遊行的就對了
北美館前面的廣場就是給你在車上吃泡麵指揮暴民就對了
再者, 憑什麼學生就比較高貴?
憑什麼幾個人在廣場佔著位子, 國家就要聽他們的話?
國有國法, 法如果爛, 你怎麼不叫你的教授去找委員修法
你沒事佔著廣場幹嘛, 還要吃免錢的, 喝免錢的, 景氣差就隨便找個理由嗎?
這是怎樣, 餵食流浪動物嗎? 以後沒錢吃飯的人, 隨便佔個廣場
別人就去送湯送飯嗎?
那警察被暴民打, 學生有沒有靜坐抗議暴民的行為? 有沒有人要暴民道歉?
有沒有人要暴民放下屠刀, 立地成佛, 也會怕嘛, 怕暴民海K嘛
你這麼愛靜坐, 你為什麼不回校園去靜坐, 把廣場還給台北市民